南昌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備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7號)、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和住建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取消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核定相關工作的通知》(建辦房〔2017〕75號)精神,做好取消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的后續管理工作,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規范江西省南昌市物業服務企業基本信息及物業管理項目備案,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南昌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備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備案企業的申請報告原件;
2、授權委托書原件;
3、公司章程;
4、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在本地設立分支機構的提供分支機構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核原件);
5、合法的資信證明原件;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提供分支機構營業執照(核原件);
7、在贛設立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核原件);
8、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核原件);
9、在贛物業管理專業人員、技術人員、工程和財務負責人的崗位證書、職稱證書、勞動合同及原聘用單位解聘證明復印件(核原件);
10、在贛物業服務合同或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復印件(核原件)。
上述材料按順序裝訂成冊,A4格式,一式兩份,市、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各存一份。材料復印件均須加蓋“物業服務企業”公章,攜原件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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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1、縣(市、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辦事流程和辦事時限,不得隨意增加或減少業務辦理材料內容。
2、南昌設立物業服務企業應如實填報各種數據信息,并認真核對,確保各項數據信息內容完整準確、真實。
3、在南昌設立物業服務企業,其企業名稱須符合國家工商管理總局關于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
4、企業項目經理、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等依法需要持證上崗人員,每人限在一家物業服務企業任職或注冊。
5、本規定有效期限五年,自2018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止。
南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到企業注冊地物業主管部門報送物業服務企業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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