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建議書又稱立項報告,按新的投資體制改革相關政策,項目建議書主要是國有企業或政府投資項目單位向發改委申報的項目申請。項目建議書要從宏觀上論述項目設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把項目投資的設想變為概略的投資建議。項目建議書的呈報可以供項目審批機關作出初步決策,可以減少項目選擇的盲目性,為下一步可行性研究打下基礎。項目建議書主要論證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建設方案和投資估算也比較粗,投資誤差為±30%左右。項目建議書批準后,可以著手成立相關項目法人。
一、編寫項目建議書的用途:
1、作為項目擬建主體上報審批部門審批決策的依據;
2、作為項目批復后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依據;
3、作為項目的投資設想變為現實的投資建議的依據;
4、作為項目發展周期初始階段基本情況匯總的依據。
二、項目建議書批準后的主要工作
1、確定項目建設的機構、人員、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
2、選定建設地址,申請規劃設計條件,做規劃設計方案。
3、落實籌措資金方案。
4、落實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雨污水排放、電信等市政公用設施配套方案。
5、落實主要原材料、燃料的供應。
6、落實環保、勞保、衛生防疫、節能、消防措施。
7、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企業名稱預登記。
8、進行詳細的市場調查分析。
9、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民營企業(私人投資)項目一般不再需要編寫項目建議書,只有在土地開發等少數領域,由于行政審批機關習慣沿襲老的審批模式,有時還要求項目方編寫項目建議書。外資項目,目前主要采用核準方式,項目方委托有資格的機構編寫項目申請報告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