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在香港證券及期貨市場上運營的企業,從事以下九類活動均需受香港證監會的監管,務必申請相關類型的牌照:證券交易、期貨合約交易、杠桿式外匯交易、就證券提供意見、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提供資產管理。
申請條件:證券交易或期貨合約交易類別需要5百萬港元的繳足股本,3百萬港元的流動資金;杠桿式外匯交易類別需要3千萬港元的繳足股本,1千5百萬港元以上的流動資金;就證券提供意見、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資產管理、就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類別需要5百萬港元的繳足股本,3百萬港元的流動資金。證券保證金融資類別需1千萬港元的繳足股本,3百萬港元的流動資金。
一、香港銀行牌照申請
在香港,計劃經營銀行業務或接受存款業務的機構,必須獲香港金融管理專員根據《香港銀行業條例》(簡稱《條例》)的規定認可。香港實行存款機構三級制,即銀行三級發牌制度,分別為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這三者統稱為認可機構。
申請條件:持牌銀行要求資本不低于3億港元,客戶存款總額規模不得低于30億港元及資產總額40億港元;有限制牌照銀行要求資本不低于1億港元;接受存款公司要求資本不低于2,500萬港元。
二、注冊香港信托公司
任何已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均可以書面向公司注冊處處長申請根據《受托人條例》注冊為信托公司。
申請條件:按照香港《受托人條例》的規定,設立信托公司需要滿足以下條件:公司的已發行股本不少于港幣3,000,000元;已發行股本中至少有港幣3,000,000元是真正以現金代價已繳足股款;以庫務署署長的名義開立賬戶,將一筆不少于港幣1,500,000元的款項,存放于《銀行業條例》所指的銀行的附屬財務公司。
三、設立海外信托架構
信托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法律架構,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信托一般是根據客戶自身情況而設計,在采用不同法系的國家,其定義有較大的差別。目前傳統設立信托的地點為英屬維爾京群島BVI、庫克群島以及新加坡、新西蘭等地。一般來說,信托架構下會設立一家離岸公司,由該離岸公司持有信托資產和管理銀行賬戶。
申請條件:了解信托設立目的、擬放入信托的資產、信托資產的性質、信托資產將如何管理、信托資產將如何分配、受益人的身份信息等等。
四、香港金融服務辦理流程
服務流程:客戶委托(確定服務內容和模式)=》簽署三書=》客戶提供所需資料=》全額收款=》組建工作小組=》可行性研究=》遞交申請文件=》成功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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