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計劃經營銀行業務或接受存款業務的機構,必須獲香港金融管理專員根據《香港銀行業條例》(簡稱《條例》)的規定認可。香港實行存款機構三級制,即銀行三級發牌制度,分別為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這三者統稱為認可機構。根據《銀行業條例》,香港金融管理局(簡稱香港金管局)是發給認可資格牌照的機構,負責向認可機構發給、暫停及撤銷認可資格。
一、香港認可銀行機構類型
1、持牌銀行:在香港,只有持牌銀行才可經營往來及儲蓄戶口業務,并接受公眾任何數額與期限的存款,以及支付或接受客戶簽發或存入的支票。這類型銀行可以經營全面的零售及批發銀行業務。
2、有限制牌照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主要從事商人銀行及資本市場活動等業務。該類型銀行不得經營持牌銀行業務,但可接受50萬港元或以上任何期限的存款,且存款期限不設限。
3、接受存款公司:接受存款公司大部分由銀行擁有或與銀行有聯系,主要從事私人消費信貸及證券等多種專門業務。這些公司只可接受10萬港元或以上,最初存款期最少為3個月的存款。
除上述可在香港經營存款業務的3類認可機構外,境外銀行亦可在香港設立本地代表辦事處。這些辦事處不得從事任何銀行業務,其主要職責只限于銀行與香港客戶之間的聯系工作。
香港認可機構進入市場的形式:申請香港銀行牌照或有限制牌照銀行的境外申請人可透過分行或在本港成立為法團的附屬機構形式進入香港的銀行業市場。自1977年起,香港只接受在本港成立為法團的附屬機構注冊為接受存款公司。
二、香港銀行機構最低注冊資本要求
1、持牌銀行的最低資本要求(包括繳足款股本及股份溢價帳結余)不低于3億港元,香港持牌銀行的客戶存款總額規模不得低于30億港元及資產總額40億港元。
2、有限制牌照銀行的最低資本要求(包括繳足款股本及股份溢價帳結余)不低于1億港元。
3、接受存款公司的最低資本要求(包括繳足款股本及股份溢價帳結余)不低于2,500萬港元。
三、香港銀行機構名稱要求
1、持牌銀行:持牌銀行名稱結尾應緊接使用“bank”一字或該字的任何英文派生詞、或其任何語文的譯文;或使用中文“銀行”一詞;或使用以“b”、“a”、“n”、“k”此次序排列的字母均可。
2、有限制牌照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名稱結尾須緊接“restrictedlicencebank”此詞語連同使用,且該詞語的譯文須與該名稱的譯文相同(即中文結尾為“有限制牌照銀行”);
3、銀行代表處: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為法團的銀行的本地代表辦事處可在香港進行其職能及工作時使用的名稱內,使用該銀行的名稱或該名稱的譯文,但該名稱結尾必須緊接“代表辦事處”這詞語連同使用,且該詞語的譯文須與該名稱的譯文相同。
四、申請程序
1、政府申請流程:申請人初步咨詢金融管理專員=》提交申請至香港金管局=》金管局處理申請=》注冊地監管機構的批準=》金管局審批申請=》書面通知通過認可并刊登憲報公告。
2、服務辦理流程:填寫委托書 → 簽署協議 → 交付款項 → 簽署文件 →立即送到香港政府辦理→交結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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