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亞商品及服務分類體制采用雙軌制。商品及服務共分35類,前34類采用國際分類,第35類采用本國分類,主要指服務分類。
1、印度尼西亞第19/1992號商標法制訂于1992年8月28日,于1993年4月1日正式生效。第21/1961號舊商標法同時廢止。有關商標的法律還包括1993年初頒布的新商標法實施細則。
2、商標權產生的基礎已由使用在先原則改為注冊在先原則。商標的在先注冊人享有商標的專用權。商標權要求商標注冊基于善意的權利要求。
3、商標種類為: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
4、印度尼西亞商品及服務分類體制采用雙軌制。商品及服務共分35類,前34類采用國際分類,第35類采用本國分類,主要指服務分類。
5、印度尼西亞參加的國際條約及國際組織有:《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斯德哥爾摩文本)》,《商標法條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國家英文縮寫:ID。
二、商標單一費用及詳細資料
申請人主體資格:申請人在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時必須委托代理機構辦理有關事宜。外國公民在印度尼西亞申請商標注冊或辦理其他商標事宜,必須指定印度尼西亞代理機構代為辦理。
申請所需文件:
1、商標圖樣。
2、申請人簽署的委托書。
3、申請書,包括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商標名稱,指定商品服務類別及具體名稱。
審查流程:在印度尼西亞,每一份商標注冊申請只能包括一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對每類商品或服務必須分別提交申請。商標局在接到商標注冊申請后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的主要目的是審查申請文件是否齊備。如文件不齊備,申請人可在接到形式審查駁回通知書后的2個月的期限內補齊所缺文件。
官方回執時間:3周
注冊需時:15-18個月
注冊有效期:10年,自申請之日起計算。
商標的續展:每次續展的有效期為10年。續展的申請可以在期滿前6個月內提出。
其他:*商標異議期限:6個月 *連續不使用撤銷時間:3年 *官方語言:印尼語
三、辦理途徑分析
1、印度尼西亞非馬德里成員國,因此,只能通過單一方式辦理;
2、印度尼西亞的官方規定,官方是按產品數目規定的,目前我司推出的印尼商標注冊申請服務,是按10項產品申請的,如果產品有減少,相應的產品官費可以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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