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要
1、印度第43號《與貿易及商品有關的商標法》制訂于1958年。該法于1959年11月25日正式生效。1985年進行了修改。此外,與商標有關的法律還包括:
1)1965年4月28日制訂的商品原產地指令。
2)中央政府頒布的有關不可注冊商標的指令。
3)1950年制訂的徽記與名稱法案。
4)1952年制訂的有關證明商標法案。
5)中央政府頒布的有關印度工業產權政策法規。
印度自1992年1月30日起廢除了關于保護國際馳名商標的禁令。在印度,商標權的產生基于使用。也就是說,商標的在先使用人享有商標的專用權。
2、可注冊商標的種類包括商品商標、系列商標、聯合商標、證明商標和防御商標。服務商標目前尚不能注冊。
3、印度是采用本國商品分類的國家。商品分類與國際分類相近似。每—份商標注冊申請只能包括一個類別。紡織品(包括第22類至第27類商品)就分15組94項商品。這94項商品上的申請需要分別提交。
4、印度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員國,并于1998年12月7日成為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成員國。
國家英文縮寫:IN。
二、商標單一費用及詳細資料
申請人主體資格:任何在印度使用或打算使用商標的人均有權申請商標注冊。打算使用不一定僅限于申請人。如果申請人沒有使用或沒有打算使用該商標,但是如果一家公司即將成立且申請人打算在商標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將該商標轉讓給這家公司,該商標既可以得到注冊。
申請所需文件:
1、商標圖樣。
2、申請人簽署的委托書。
3、申請書,包括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商標名稱,指定商品服務類別及具體名稱。
4、主體資格證明。
審查流程:商標申請的官方審查分為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形式審查指對提交的申請文件、商標圖樣、委托書等文件進行的合法性審查;符合規定的,將授予申請日和申請號。實質審查是指對商標本身的顯著性,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以及是否與在先權利沖突情況進行審查。對于不通過實質審查的商標,審查官將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駁回理由。申請人在接到該駁回通知之日起的3個月內可提交復審,否則,該申請被視為放棄,申請日和申請號不予保留。申請人在交納延期費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延伸。商標審查官可以有條件地接受某些商標注冊申請,并可以要求申請人放棄商標中某一文字或圖形的專用權。
官方回執時間:4-6周
注冊需時:20-30個月
注冊有效期:7年,自申請之日起計算。
商標的續展:每次續展的有效期為7年。續展的申請可以在期滿前12個月內提出。
其他:*商標異議期限:3個月 *連續不使用撤銷時間:5年
*官方語言:英語/印度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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