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要
1、1993年1月1日捷克斯洛伐克分裂為兩個獨立的國家——捷克共和國和斯洛伐克共和國。
1993年1月1日前捷克斯洛伐克專利局核準的商標注冊在斯洛伐克共和國繼續有效,不需要重新確認。
對于1992年12月31日在捷克斯洛伐克尚未結案的申請,斯洛伐克工業產權局會逐案征求申請人的指示后處理。如果申請人想繼續在斯洛伐克共和國注冊,申請人可在斯洛伐克工業產權局規定的期限內提交新的委托書以便繼續審查。
對于1993年1月1日前領土延伸到捷克斯洛伐克的國際注冊,只要商標所有人于1994年4月1日前向國際局提出書面請求并就每份商標國際注冊支付62瑞士法郎的費用,上述國際注冊可在斯洛伐克共和國繼續有效。
2、斯洛伐克于1993年4月29日通過了新的工業產權法,該法包括了原斯洛伐克商標法的所有實質性的條款。現行的法律還有1997年3月1日生效的第55/1997號商標法。
3、在斯洛伐克,商標權基于注冊獲得。
4、斯洛伐克接受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申請。
5、斯洛伐克采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
6、斯洛伐克共和國已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遞交聲明:自1993年1月1日起原捷克斯洛伐克加入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及其管理的所有條約在斯洛伐克共和國繼續適用,包括: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馬德里議定書》、《商標法條約》、《里斯本協定》和《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1997年9月13日加入馬德里議定書,屬同為協定同為議定成員國。
國家英文縮寫:SK。
二、斯洛伐克商標注冊費用
登尼特集團市場參考費用申請及注冊費用:9800元(根據市場略有浮動)
查詢 3000元
三、申請人主體資格
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均有權提交商標注冊申請。如果申請人在斯洛伐克共和國沒有住所或營業所,他必須授權在斯洛伐克共和國居住并登記的代理向斯洛伐克共和國工業產權局提交商標注冊申請。
四、申請所需文件
1、商標圖樣。
2、經申請人簽署的委托書。
3、包括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商品和服務名稱的申請書。。
審查流程:如商標注冊申請不符合原捷克斯洛伐克商標法或細則規定的條件,工業產權局將請申請人在合理的期限內糾正。如果申請人沒在通知規定的期限內予以糾正,官方將中止審查。如果商標注冊申請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條件,工業產權局將駁回申請。申請人可以爭辯或撤銷其申請。
五、斯洛伐克商標注冊時間
官方回執時間:1-2月
注冊需時:15-18個月
注冊有效期:10年,自申請日起計算。
商標的續展:每次續展的有效期為10年。續展的申請可以在期滿前12個月內提出,也可在期滿后6個月內提交但要繳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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