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注冊的公司要按照香港公司法令設立和受其管理,大部分公司是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無限責任公司和受擔保者限制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立。
香港離岸公司注冊的要求及規定如下:
1、不容許使用同已有的公司名稱相同或相近的公司名字
除非是特別情況, 皇家、銀行、信托的字眼應該避免。公司的名字和大多數章規的條款在3到4周內可以更改。
2、無最少股份資產要求
股份資產可以由除港元外的其他貨幣規定面值. 容許發行對股利有不同權利和貨幣不同的不同種類的股票,最少兩個股東。
3、最少一名董事,
香港公司董事不必居住在香港,董事可以是公司法人,董事和秘書的細節必須在登記處存檔。
4、必須有一位居住在香港的秘書
香港公司秘書可以是個人、集團、或董事。
5、公司一定要有在香港注冊的辦公室。
6、每家香港公司在注冊后18個月內必須召開年度大會,以后每個歷年至少一次,接受帳目,并選舉和任命官員。
7、任何在香港注冊的公司, 都要取得商業注冊證書和在香港島國稅局登記。
8、任何一個有交納營業稅的公司在每一個稅收年度末都會收到一個完稅的稅收回執單。這應該在一個月內和審計帳戶一起提交。
9、外國公司的注冊 在外國成立的公司希望在香港成立一個商業點或分支機構, 可以根據公司法的第11部分規定以 “離岸公司”的名義注冊并領取商業注冊證書。
|